依据名称 | 发布令号(文号) | 依据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查看原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专业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6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附件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33项:委托淄博市、东营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0个设区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