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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地市)(简单变更)(多项变更)

发布时间:2024-08-09 15:06:40人气:
依据名称发布令号(文号)依据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查看原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专业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6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33项:委托淄博市、东营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0个设区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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