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刻章备案须知以及办理流程
一、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刻制印章,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须持以下资料:
1、企业同意刻章证明并加盖公司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中英文公章需加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
1、政府批文或本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刻章证明并加盖上级领导单位公章;
3、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团体登记证明;
2、民政部门同意刻章证明并加盖相关负责部门公章;
3、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补办遗失印章,单位更名重刻印章应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印章遗失补刻,须持下列资料以及办理新刻印章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还需已生效的挂失登报申明报纸原件;
(二)单位更名或原印章破损申请刻制新印章,需把旧印章交回原备案机关销毁,并按新印章刻制手续审批。
1、公司名称变更的需持工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