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政策中所涉及的财政扶持仅限于在东港区注册、纳 税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管理规范、依法诚信经营、财务管 理健全,且承诺 5 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纳税义务的企业。
(二)五年内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区级经济贡献总和。
(三)对同一企业,可同时享受区内多项政策的,除特殊规 定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总部企业界定。本政策总部企业是指在区内新成立或 从区外迁入,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独立纳税且符合下 列类型之一的企业。
1.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企业全国总部,国 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全国总部。
2.在区外有 2 家(含)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 公司,年度实现经济贡献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1)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企业的区域总 部或功能型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 部;(3)省属国有企业总部及其投资控股(参股)且实缴注册资 — 7 —— 8 — 金 3 亿元以上的子(分)公司; (4)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5)中国品牌 500 强、中国连锁企业 100 强、山东省 100 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部。
3.有 3 家(含)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 来源于区外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的20%以上并在我区 汇总纳统的企业。 (1)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实缴注册资金 5 亿元及以上,入 区五年内在我区新注册或从区外新迁入的旗下控股子(分)公司 不少于 5 家,且年度合计实现经济贡献 3000 万元以上的管理型企 业总部;(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实现经济贡献 10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类企业总部; (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实现经济贡献 100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业企业总部。
(五)本政策由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变化,相应 进行调整。